我们可助阁下成立不同形式的公司:
私人有限公司
有限公司是一个单独而有别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。股东具有限的公司债务和义务责任。
阁下可以选择:
- 现成公司 - 已有公司证书及印章等部分文件,客户只需从名单中选取合适名称,登记为公司之董事及股东,大约需时两个工作天。
- 度身订造公司 - 由客户提供公司之中英文名称,查册确定名称可使用后,即可办理有关手续,大约需时七个工作天。
成立要求
- 本地私人公司最少须有:
- 一名董事 (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)
- 一名股东
- 一名秘书 (必须为香港居民或有限公司)
- 任何国籍人士亦可以担任公司股东及董事,各职位皆接受个人或有限公司担任。 (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)
- 一人可同时担任股东及董事,但不可兼任秘书之职位。
- 董事、股东及秘书的详细资料必须要在公司注册处存录,供公众查阅。
- 公司名称
- 可使用英文及中文公司名称。
- 注册地址
- 注册辨事处必须设在香港,不可只用邮政信箱。
- 股本
- 须有最少一名创办成员。
年度要求
- 呈交周年申报表
- 召开周年股东及董事大会
- 缴付商业登记证
- 呈交已审计之财务报表
税务
- 香港税务基建于「来源地域概念」,如利润不是来源自香港,则不须征收任何税项。
- 每年所有于香港注册之有限公司,均须向税务局递交公司之财务报表及报税表,以供评税之用。
独资业务
独资经营是指由一个人出资经营的业务,纵然独资经营者可聘用员工协助处理日常工作,但所有业务决定仍只由该独资经营者作出。独资经营者可独享业务的全部利润,也同时独自承担业务的一切债务。
独资经营的优点
- 独资经营的公司架构简单兼具弹性;
- 独资经营者可全权控制及决定营运策略、盈利和资金的运用;
- 终止业务的手续较为简单;
- 独资经营业务的税率,较有限公司的税率低;
- 在评税时,业务的亏损亦可从独资经营者的其他收入中抵销。
独资经营的缺点
- 独资经营者须独力承担业务的风险和债务,一旦无力偿还欠债,经营者随时有机会破产;
- 业务会因独资经营者患病或离世而结束;
- 业务由一人独力集资经营,因而较难透过其他途径去集资扩充业务。
合伙业务
合伙的意思,是一些人为了牟利而共同经营业务,因而存在关系。有关合伙的法例,已编纂在《合伙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38章)。以下公司或组织的成员除外:
- 根据任何合股公司注册相关的条例,而注册的公司;或
- 根据或依据任何其他条例、成文法则或文书而组成或成立的法团公司或组织。
每位合伙人均须为其他合伙人就业务所作出的行为负责,亦须个人承担业务的所有债务。除非另有协议,否则每位合伙人亦可平均分享公司的利润。
合伙业务的优点
- 合伙业务较独资经营更容易筹集资金。
- 合伙人按各自获得的利润缴税,而各合伙人分担的亏损亦可从他们的其他收入中抵销。
合伙业务的缺点
- 合伙人未能享有有限责任的好处。
- 在订立大部分合法交易时,都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,一旦出现意见分歧,合伙人之间容易产生冲突。
- 按《合伙条例》第38条所指, 除合伙人之间另有协议外,如有任何合伙人身故或破产,该合伙业务即告解散。